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大学生军训条例
第一章、总 则�
第一条、为使学生军训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,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兵役法》、《国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》、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》、 和教育部、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国防教育、学生军训的文件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《条例》。
第二条、开展学生军训,应紧紧围绕人才培养的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,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第三条、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。对学生实施军训,使学生在就学期间,履行兵役义务,接受国防教育,激发爱国热情,加强组织纪律性,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,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合格的后备兵员打好基础。
第四条、学生军训列入教学计划。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规定时数的军事训练,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参加军训者,需经军训领导小组批准方能缓训。�
第二章、组织与领导�
第五条、由校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军训领导小组,负责军训计划的安排,协调军训的保障工作,督促军训任务的完成,检查军训质量,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。校机关各职能部门职责如下:�
军体部职责:全面负责军训的组织实施,制定军训工作计划,联系聘请军训教官,组织军事训练和教育,负责训练中的安全,做好军训中的政治思想工作、检查评比工作和总结工作。�
学生处职责:指导各院学生政工干部做好军训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;协助军体部做好军训学生宿舍在军训期间的内务卫生检查评比工作。�
教务处职责:提供和安排室内外教育训练场所、电化教学人员及设备等。�
宣传部职责:做好宣传报道和图片资料等工作。�
后勤管理处职责:负责提供车辆、医疗保健和开水供应、部队教官食宿等保障工作。�
校区管理委员会职责:协调本校区学生军训相关的保障工作。�
第六条、军训期间,学校军体部领导和部队选派来的负责军训的干部组成军训工作小组,其职责是具体组织实施军训计划,协调军训中的各项工作,组织评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,保质保量地完成军训的各项任务。�
第七条、学校参加军训的工作人员(包括院、系带队老师)须以身作则,为人师表,勤奋工作,团结协作,关心学生,在军训工作小组统一安排下,做好军训中的各项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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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、军训内容及实施�
第八条、学生集中军训的内容是:(1)《兵役法》、《国防法》、《国防教育法》等国防法律法规和国防形势教育、国家安全教育;(2)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教育和解放军传统教育;(3)轻武器射击训练;(4)军兵种知识、三防知识、现代战争特点知识学习;(5)综合拉练。上述内容根据条件和可能,在安排时可进行适当的增减。�
第九条、学生集中军训,采取在校内训练的方法进行。每一年都组成学生军训团,下编营、连、排、班,由校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军训团长;由承训部队选派的干部担任营、连、排长;各院(系)带队老师担任连指导员;由学生骨干担任副排长、班长、副班长。军训期间,必须强调军事化管理,加强条令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,培养良好的军人素质和作风,达到练思想、练作风、练技术、练身体的目的。
第十条、学生军训的服装费用、伙食费自理。军训期间车辆使用由军体部提出计划,党委办公室安排。其他一切费用从下拨的军训费用指标中支付。给予参训的工作人员(老师)适当补贴。�
� 第四章、考核评估和总结表彰
第十一条、军训期间所训科目统一进行考核,成绩归入学生档案,各科成绩总评合格者,方为军训合格。�
第十二条、军训结束前,各军训连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,根据军训成绩和表现,对照先进个人评比条件,评选先进个人。
第十三条、每年军训结束时,由军训团长主持召开军训总结大会,总结军训工作。军训全部结束后,军训工作小组根据各连总评成绩,对照军训先进集体评比条件,评选军训先进集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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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、巩固和发扬军训成果
第十四条、各院应及时引导学生将军训成果用于军训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去,以推动优良校风和学风的建设。
第十五条、军训成果的巩固,要结合学校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学生处汇编的“大学生管理规定”有关内容进行,对照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细则逐条落实,组织定期检查评比,及时总结经验,表彰先进,形成制度,一抓到底,切实抓出成效。
第十六条、学生军训成绩和表现及巩固军训成果活动中的表现应与年度评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各类奖学金挂钩。
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
2005年6月28日